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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评
发布时间:2016-10-12

9月20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退出机制、政策引导和扶持、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对外开放、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等多个方面提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意见》对什么是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给予了界定。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意见》所针对的创业投资是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

中国人不乏好的创新创业想法,但是由于缺少启动资金支持,造成在产业化、商业化的道路上困难重重。阿里巴巴、腾讯是亚洲市值最大的两家公司,也是世界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但两家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外国公司,公司成长的收益大部分被国外资本所获得。阿里的大股东是日本的软银和美国的雅虎,阿里巴巴管理层仅持有约10%的公司股份;而腾讯的大股东是南非传媒集团Naspers全资子公司米拉德控股集团。其他国内互联网公司也普遍存在同一现象。不是阿里、腾讯们的创始人不想在国内融资,而是因为国内创业投资不发达而难以融到资。尽管近年来国内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发展很快,但是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由于法律法规没有适应互联网条件下金融业态的快速变化,最近一个时期还出现了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非法集资问题。

正如《意见》所说,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在国内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以及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创业投资的作用更加突出。

针对国内创业投资发展滞后的问题,《意见》从扩大投资主体、拓展资金来源、完善退出机制等创业投资运作的基本机制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以形成各具特色、多元化的投资机构体系为目标,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

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公司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

除了创业投资本身机制方面的原因外,法律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滞后也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意见》也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研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的作用;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

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完善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

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优化信用环境,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源自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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